社会救助对象的三个救助圈包括

法律援助

    社会救助对象的三个救助圈如下:
    1、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
    2、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
    3、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
    社会救助的目的如下:
    1、扶贫济困,保障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需求;
    2、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社会救助法治化是维护并实现困难群众基本权利(生存权)的核心内容之一;
    3、当前我国社会救助法治缺失,而以公法和私法为主要架构的二元法律结构体系对于社会救助的规范相对贫弱;
    4、社会救助法治进程必须形成合理健全的社会救助立法机制,寻求公法私法外的社会救助法的生存空间和价值张扬,建立相对独立的子系统;
    5、要规范公权对社会救助的干预,适当配置权力,切实依法行政,防止权力异化,通过立法培植中间力量,尽快推进并实现社会救助的多元化和社会化;
    6、要规范社会救助法的立法规划和体例,尤其防止制定错位的下位法来实施上位法的现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四条
    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坚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坚持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