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抵押物折抵借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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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抵押物折抵借款是否有效
    案件简介: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双方约定到期不能偿还,以抵押物抵偿银行贷款。
    2000年6月,某商城与银行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约定某商城向银行借款共计4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公证。之后银行先后放款共计4500万元,但为确保三份借款合同得以履行,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将商城名下房产进行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本息。同时约定在银行贷款到期后,若借款人不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愿将抵押物移交给银行并接受强制执行。该《抵押合同》办理了公证及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54号)
    裁判结果:抵押合同约定的未能清偿借款,用抵押物折抵借款的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我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抵押合同双方关于抵押物在履行期届满未能清偿债务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的约定是无效的,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故本案《抵押合同》第20条中关于抵押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其余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流押条款的效力问题以及是否对抵押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抵押合同约定的未能清偿借款,用抵押物折抵借款的内容是否有效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顺利的实现,在现实生活中,抵押权也大量应用。然而抵押权的生效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生效,不动产抵押自登记时生效。而流押条款是指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或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流押条款可以说是债权实现最便利的方式,即你不还钱,东西就是我的。然而很多时候债权人往往就利用这一点,以自身存在的优势地位加之债务人迫在眉睫的需求,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其目的不单单是为了保障债权得以实现,债权人往往是想通过债务人迫在眉睫的心态迫使其放弃自己的利益,从而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好处,这也是法律屡禁不止的原因。在本案中,银行与该商城所订立的抵押合同其中就包含了流押内容,即约定“在银行贷款到期后,若借款人不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愿将抵押物移交给银行并接受强制执行”,这一约定明显侵害了债务人商城的利益,应当为法律所禁止。但担保法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虽然约定借款到期未还,抵押物折抵借款的内容无效,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因此,抵押合同内容有效,而银行不能通过此种方式取得房产所有权,只能通过公开拍卖竞价等方式,将上述房产转化为资金,偿还银行债务。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自己欠了钱的话,一般情况是需要自己按照合同中的内容来确定金额的,不可以用抵押物来进行偿还,这种情况到人民法院去也不会受到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