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