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上的授权代理人签谁的名字? |
释义 | 一、代理人签合同签谁的名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 代理人没委托签合同是否有效 代理人没有取得授权委托书,签订的合同,对于被代理人来讲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当被代理人追认时,合同有效,否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具体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实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签合同的风险谁承担? 标的物存放后,无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会产生消除债务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法规,标的物所有权从标的物交付开始转移。提取存款被视为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取存款之日起,提取存款的所有权被转移。债权人作为提取存款标的物的所有者,享有标的物上的权利,承担义务和风险。标的物存放后,由于不可抗力、标的物的自然变化、第三人的原因或储存人储存不当,可能会造成标的物的损坏、损失,甚至标的物不复存在,标的物损坏和损失的风险仍由债权人承担。一方面是指债权人承担不可抗力和标的物本身性质造成的损失和损失的后果;另一方面,是指债权人对造成标的物损坏和损失责任的第三人或储存保管人负责索赔。 三、谁卖房就与谁签合同吗? 李先生去某大厦售楼部购房,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分别签字盖章,可到了交房时间,工程仍未完工,于是李先生到有关部门投诉开发商。开发商申辩, 李先生是与售楼部签的台同,而售楼部只是开发商委托的某中介代理公司,因而开发商对此合同不负责任。有人卖,有人买,签一份合同还有这么多讲究吗? 根据国家法规,签订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卖方必须是产权单位或个人,开发商作为卖方必须是预售许可证上认可的预售单位。目前,一些开发商或产权人常常委托中介代理公司负责其开发或销售工作,中介公司或代理人均不能没有开发商签字而与购房者直接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在这中间应分清开发商和中介或代理人的责权范围。根据法规,经过批准的项目开发商对房屋的收款、验收、拿钥匙、房屋质量问题、房屋配套设施问题、房屋交付时间等都应负责,如果为以上问题发生纠纷,由这项目开发商出面承担解决;而中介或代理人只能代理售楼工作,其他环节,他们可以不负责任。 所以,如果你仅仅只和开发商委托的中介——售楼部签合同,风险极大,所签合同也很可能无效。 签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主客分明 签合同时,开发商签章处应有合法项目开发商的印鉴,而代理商、中介机构只能在“代理人”处签章,开发商为“主”,中介售楼代理为“辅”,没有“主人”签章,合同怎能有效? 对号入座 不管建设单位或中介挂靠在哪个合法开发公司开发或售楼,所签售楼合同必须与开发商直接签订。 相依相存 在认准对象的同时,购买者还应认清一条关键性的特征。如果合同中开发商签章处没有法人代表签章或者委托负责人签章,今后履行合同时也存在有纠纷的可能。如张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台同,以后为其他纠纷发生争议时,开发商可借口合同只有公章,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章而拒绝履行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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