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方申请无效或撤销婚姻,无过错方应赔偿损害;无效婚姻不具法律约束力,财产协商不成应照顾无过错方;重婚导致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利益;子女遵守《民法典》父母子女规定。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享有此权。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当事人应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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