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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释义
    (一)管理他人事务
    所谓管理他人事务即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管理事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包括保存、利用、管领、改良、帮助、服务等各形式,凡能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或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均属于管理他人事务。这里的事务一词,范围较广,但下列几项事务除外:
    1、不作为;
    2、违法行为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3、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4、不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春到的或宗教上的一般生活事务。
    同时,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例如为他人修缮房屋,进行买卖等,而不能是管理自己的事务。至于是否为他人的事务,应从客观角度分析,而不能仅依主观臆断。
    (二)须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
    当事人管理他人事务,主观上应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我国民法典规定,即“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这里避免利益受损失,既有现实利益的损失以及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无论是为防止其现实利益的损失还是将来利益的损失,均是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否则,即使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亦非无因管理。例如,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行为,警察的救助行为等等。管理人有无法律上的原因,应以其管理事务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管理人原先有法律或约定的义务而后来消灭的,则自义务消灭时起的管理行为属无因管理。
    一、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真正无因管理包括三种类型:
    1、误信管理。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管理。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亦不同。因本人的过失,或因管理人与本人双方均有过失或均无过失,使管理人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返还不当得利。因管理人的过失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利益,并不以请求返还时现存利益为限,管理人与本人亦可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不法管理。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仍作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客观上将管理利益归属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计算。
    3、幻想管理。幻想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事务,而管理。在幻想管理中,因管理人的误信,将自己的事务当作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所管理的事务为管理人自己所控制,尚不会与他人产生法律关系。但管理人将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处分时,亦可能产生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如管理人张某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误认为为李某所有,指使李某的雇工进行耕作。又如管理人王某将自己的车,误认为是谭某的,将车归还给谭某。前者张某与李某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后者王某与谭某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幻想管理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只能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或错误等规定解决有关事项。
    二、无因管理人的权利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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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8: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