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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1年金融政策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第一,继续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益。一是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二是支持绿色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三是支持科技创新,提高金融支持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能力。
    第二,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是优化金融体系结构;二是要推动银行和保险业改革,坚持回归本源、聚焦主业;三是扩大金融开放。
    第三,坚决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一是做好风险的监测和预警,积极回应当前金融风险的新特点,统筹做好应对预案,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协调,弥补监管的空白和短板。二是应对好外部输入风险。发达国家在疫情之后采取了大幅度的货币宽松政策,今年要重点防范其溢出效应。三是加大风险处置能力和力度,大幅度补充银行资本金,消化坏账。
    第四,规范和整治重点行业。有些机构“无照驾驶”,对口监管部门不明确;有些监管责任划归给地方政府,但地方政府监管经验还不足,都需要加强规范。未来应在央地金融监管职责之间划清界限,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凡是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的、不涉众的机构,都可以交给地方管理;凡是有涉众的,应该由中央来管。
    法律依据: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国有金融机构)。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金融机构名单,由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及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国有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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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3:2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