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军事法院管辖。但是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犯罪行为地的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