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上法院还能和解吗 |
释义 | 1、可以的,可以在预审阶段和公诉阶段甚至审判阶段和解,但是和解首先要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其次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和解。 2、《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有可以和解的条件和不可以和解的情况。 一、国家民事诉讼需要注意什么哪些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 2、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合议庭评议等阶段; 3、作为当事人,在宣判前任何诉讼阶段,都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 二、轻伤一级是否可以在法律上撤案 轻伤已经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造成轻伤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如果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话,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在自诉过程中,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在自诉中,如果法院认为该轻伤案件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刑事和解后,公安机关直接撤案。在审查批捕阶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刑事和解后,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撤案。 三、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 从广义的刑事和解制度看,1979年《刑事诉讼法》即有规定,该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在1996年版、2012年版刑事诉讼法遵循这一“先例”——这就是被害方与加害方自行和解的刑事和解制度。 但从司法实践和学术讨论看,它并没有受到重视。只有在前述背景下,其才真正从理念上、实践中迸发出了强劲生命力。因而,2012年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才是真正的第一次在法典中规范的诉讼制度。 共计三条文,从277条到279条,分析如下: 首先,是刑事和解程序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内容:其一,仅仅适用于公诉案件;其二,如果是故意犯罪,则适用于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而且这类轻罪案件仅仅因民间纠纷而引起触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罪名的犯罪行为;其三,如果是过失犯罪,则除却渎职犯罪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案件;其四,反向限制:上述入围的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内曾经故意犯罪则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结合前述:首先,新《刑事诉讼法》对学界讨论和司法实践在适用范围上的吸收主要包括轻罪和过失犯罪。其次,但是该法没有将青少年犯罪、大学生犯罪明确纳入;如果从另一个角度看,其也没有明确拒绝之,换言之,只要在刚才叙及的范围内也可以适用之。进言之,新法并没有涉及实务部门、法学者关注的关于大学生、青少年案件的刑事和解问题,却以另一种分类方式将之模糊化了,即通过以主观故意和过失程度、造成后果程度方式规范。再次,新《刑事诉讼法》明确将死刑和解实践排斥在外。 总而言之,在适用范围上,新《刑事诉讼法》就是对关于刑事和解程序的学术讨论共识、司法实践常态的一种确认,而非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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