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大部分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实施办法,农业部也于2005年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这些政策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了制度保障。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以下特点:1.全国范围内初具规模。从全国范围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有一定的规模。2008年,全国通过各种方式流转土地面积占全部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7%左右,比2001年的5%左右有所提高。2.地区间不平衡。如图1所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发育呈现出地区间的不平衡性。总体差异表现在: (1)南方和东北地区高于华北和西北地区。黑龙江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450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8.8%;广东的同期水平为14.4%;华北地区大部分省市比例都低于5%;西北的甘肃仅为1.4%; (2)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比例较高。上海53.7%的农村家庭承包土地实现了各种形式的流转,浙江的这一比例达到了25.9%,江苏为19.2%; (3)部分农村劳动力转出地区农村土地流转比例较高。四川农村土地流转比例为11.3%,安徽约为8.7%。3.流转方式中“转包”占主导地位。各地区针对流转方式的调查结果显示:“转包”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大部分地区通过“转包”形式流转的农村土地占到流转面积的50%左右:“出租”是次一种流转方式,多数地区在30%左右:“互换”、“转让”和“入股”形式的比例较低。总体而言,流转方式以非正式的交易为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第一条:收回的抛荒地和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的抛荒地,由原发包方统一组织流转,收回的抛荒地,经流转所得收入归村集体所有,委托村集体流转抛荒地因流转所得的收益,归承包农户。村集体无法流转的抛荒地,应及时上报县、乡(镇、街道)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土地、农业、林业等部门技术人员,对抛荒地的地质、地理位置等进行评估、论证、策划,引入项目,开发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