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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捡到遗失物收费合理不合理
释义
    捡到遗失物收费是合理的,拾得人有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请求权、留置权,但是捡到遗失物的人恶意侵占会使得那两项权利消失。
    1、费用偿还请求权,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可以向领取人主张返还。
    2、报酬请求权,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承诺的报酬。
    3、留置权。领取人局部支付拾得人、保管部门为保管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或承诺给拾得人的报酬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4、费用偿还请求权或报酬请求权会因拾得人的恶意侵占遗失物而丧失。
    一、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规定遗失物的概念的
    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二、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区别有:
    1、从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时的心理状态而言,遗失物占有人遗失动产时,往往是无意识的,事后也一般难以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失发生的具体地点;而遗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识地将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准确地回忆或说明物所遗留的具体地点或场所。
    2、从占有变动模式上,遗失物为占有—无人占有模式,而遗忘物采取占有—占有模式。
    正是遗忘物物主的遗忘行为造成场所管理人对遗忘物自动取得占有,不管管理人是否发现并拾取遗忘物。
    3、从法律效果上,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而遗忘物的拾得人或发现人不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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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7:4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