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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的选择权归属与移转原则是什么?
释义
    民法典中的债权选择权归属与转移规定: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需在约定期限内或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作出选择,否则选择权转移给对方。选择权人非强制行使选择权,但不行使可能导致无法履行。选择权未定期限时,清偿期到来前可催促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否则归催告方。第三人有选择权但不能或不欲选择时,选择权归债务人。债务人选择履行标的是债权人自主选择,债务消除。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二、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转移是什么
    意思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因而选择权人并非必须行使选择权,对方当事人更无权强制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
    但是,如果选择权人不行使选择权,会使选择之债因给付不能确定而无法履行,因此各国法律均规定选择权应于一定期间内行使,选择权人不在规定期间内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归属于他方当事人。
    选择权的行使未定有期限者,清偿期到来时,无选择权的当事人可定相当合理期限催促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选择权人届时仍未选择的,选择权归催告的当事人。
    当第三人有选择权时,如果第三人不能或不欲选择时,选择权归债务人。
    所谓不能选择是指第三人因疾病、不在及其他障碍,不能为选择;
    所谓不欲选择,是指第三人能选择而不想选择。
    第三人不欲选择时,应将此意思表示于外部,此时无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也无须当事人对第三人限期催告,债务人即享有选择权。
    债务人在选择履行哪一项标的的时候,应该是债权人自主主观意识选择的结果,债权人是不可以干涉的,在选择了其中一项履行标的完成任务之后,债务已经消除。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债务人面临多项标的而只需履行其中一项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然而,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或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作出选择,经过催告后仍未选择,选择权将转移到对方。选择权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选择权人并非必须行使选择权,对方当事人也无权强制其行使选择权。然而,如果选择权人不行使选择权,可能导致选择之债无法履行。因此,各国法律规定了选择权应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如果选择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选择权,选择权将归属于催告的当事人。如果第三人拥有选择权但不能或不愿意行使时,选择权将归债务人。选择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自主决定,债权人无权干涉。一旦债务人选择其中一项标的进行履行,债务将得到消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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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3:5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