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保卡可以取钱么 |
释义 | 医保卡是否能够取钱需看所持医保卡的性质以及当地的相关政策,大部分是不能取出的。医保卡是公司给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并缴费后,社保机构发给员工的凭证,相当于存折,但不能办理存、取款业务。员工生病看门诊或住院就医时,凭此卡可以在医保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消费。 一、医保卡跨省是否能用 医疗保险不能跨省使用,只能在当地使用。如果说是住院使用,那么就要在当地医院由医生开据转院证明,请省外的医院接收,这样医药费就可以报销。 1.正常情况下,患病需要住院时,拿上医保卡、病历本到自己的定点医院,即可用医保卡结算。也就是自费部分自己交(个人帐户),报销部分医保中心和医院结算(统筹帐户)。 2.如果由自己的定点医院转到二级或三级医院的,用医保卡结算,同上。 3.病情危急,在非自己的定点医院住院抢救的,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参保人/亲属于X日内(各地各医院的时间期限不一样的)到指定地点(如医保中心)办理急诊抢救病种认定,认定属于急诊抢救病种后,即可用医保卡在抢救医院结算。大部分的情况都类似,不过也可能有个别的有出入。 4.转外地治疗的,经医院、医保中心同意,办理转诊手续。外地发生费用先个人自费结算,诊治结束后,备齐资料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报销。做了特殊规定病种(癌症、尿毒症、器官移植)认定的,住院时同上用医保卡结算。门诊治疗拿药时,仍然使用医保卡,先个人自费结算,自己结算的票据本年度内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报销。 二、激活社保卡是否需要身份证 激活社保卡需要身份证。 激活社保卡的方法具体如下: 1、参保人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明原件到对应银行营业网点激活社会保障卡,激活后医疗保险账户将恢复正常; 2、在医保定点医院使用社保卡直接启用社保功能。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使用社保卡时,只需正常办理门诊或住院挂号登记业务,即可直接启用社保功能; 3、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药店首次使用社保卡时,插入原医保卡,再按要求插入社保卡后即可启用社保卡。 社会保障卡卡面和卡内均记载持卡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卡内标识了持卡人的个人状态(就业、失业、退休等),可以记录持卡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等。 社会保障卡是劳动者在劳动保障领域办事的电子凭证。持卡人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可以凭卡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可以凭卡到相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可以凭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此外,社会保障卡还是握在劳动者手中开启与系统联络之门的钥匙,凭借这把钥匙,持卡人可以上网查询信息,将来还可以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三、医保卡一级账户和二级账户的含义 医保卡一级账户和二级账户是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档次。 二级账户为上年度总账户积累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上年度积累额3000元以下和当年新划入部分为一级账户。二级账户是一级账户的明细户。所有该一级账户的二级账户之和就是该一级账户的总额。记账时凭发票先记二级账户,然后汇总后再记入一级账户。 社会医疗保险卡,简称医疗保险卡或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地方医疗保险事业部门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使用方法如下: 1、医保卡使用范围,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时,可凭密码在POS机上刷卡使用,但无法提取现金或进行转帐使用; 2、医保卡余额查询,参保职工可通过拨打电话进行余额查询,也可在银行储蓄所或市区定点医院、药店查询。也可以上网在社保查询系统登录查询; 3、医保卡交易查询,参保职工可以到银行的储蓄所凭身份证和医保证要求打印医保卡交易记录,包括个人帐户金的拨付记录和消费记录; 4、医保卡密码,参保职工若修改密码,可拨打电话进行修改,也可持身份证到中行储蓄所进行修改。参保职工若忘记密码,可持身份证到中行储蓄所挂失原密码并更改密码; 5、医保卡的保管,参保职工要妥善保管好医保卡,若不慎丢失,请立即到单位开具证明信并到医保处盖章确认,然后持身份证到中行储蓄所挂失,并办理补卡手续,7天后可领取新卡; 6、注意事项,当医保卡交易次数达到60次时,参保职工必须到中行储蓄所打印交易记录,否则,会停止该卡的使用。交易记录打印完后,该卡即可继续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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