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机关拥有行政管理权力,同时这也是一种义务,不能随意放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依法作出的,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不能进行调解。其次,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方面作出某些让步,只能就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事实,适用法律是否得当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