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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成都市社保停三个月应该如何处理
释义
    成都市社保卡办理材料包括制卡、领卡、挂失及取消挂失、加磁及重设密码等。办理流程分为单位办理流程和个体参保人员办理流程。单位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领取社保卡等步骤;个体参保人员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领取社保卡等步骤,并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保险方面,医疗保险如果中断三个月以上,会影响以后住院大病的报销最高限额。
    法律分析
    成都是一个社保缴费城市,如果社保停缴三个月,应及时补缴,以免产生滞纳金和影响个人社保账户的信用记录。养老保险个人部分是累计的,停缴三个月不会对养老保险个人部分产生影响。但是社保中的医疗保险要特殊对待。医疗保险如果三个月内续上,也没有影响。医疗保险中断三个月以上,参保年限就归零,会影响以后住院大病的报销最高限额。
    二、成都社保卡办理材料
    1.制卡:个人申办需提交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申办需填写《成都市社保卡制作申报表》并加盖公章。
    2.领卡:个人领卡持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领卡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已受理的《成都市社保卡制作申报表》。
    3.挂失及取消挂失:挂失持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取消挂失持本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社保卡原件。
    4.加磁及重设密码:加磁持社保卡原件;重设密码持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本人社保卡原件。
    三、成都社保卡办理流程
    单位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成都市社会保险卡制作申报表(单位)》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或区(市)县经办机构提出补办申请;
    2.申请受理七个工作日后,申请单位凭《成都市社会保险卡制作申报表(单位)》及领卡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领取社保卡。
    个体参保人员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个人身份证(户口)原件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或区(市)县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成都市社会保险卡制作申报表(个人)》;
    2.申请受理七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凭《成都市社会保险卡制作申报表(个人)》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领取社保卡;
    如是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成都市社保停缴三个月补缴攻略中提到的停缴三个月后进行补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在成都市社保停缴三个月后进行补缴时,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结语
    成都是一个社保缴费城市,如果社保停缴三个月,应及时补缴,以免产生滞纳金和影响个人社保账户的信用记录。养老保险个人部分是累计的,停缴三个月不会对养老保险个人部分产生影响。但是社保中的医疗保险要特殊对待。医疗保险如果三个月内续上,也没有影响。医疗保险中断三个月以上,参保年限就归零,会影响以后住院大病的报销最高限额。办理社保卡需提交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还需填写《成都市社保卡制作申报表》并加盖公章,个人还需填写《成都市社会保险卡制作申报表(个人)》。单位办理流程为申请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成都市社会保险卡制作申报表(单位)》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或区(市)县经办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申请受理七个工作日后,申请单位凭《成都市社会保险卡制作申报表(单位)》及领卡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领取社保卡。个体参保人员办理流程为申请人携带个人身份证(户口)原件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或区(市)县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成都市社会保险卡制作申报表(个人)》,申请受理七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凭《成都市社会保险卡制作申报表(个人)》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领取社保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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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6: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