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为人参与一些工作或者社会活动时可能会被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的证明。这种无罪证明记录应该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其中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流程主要如下:首先当事人要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开证明;在开具证明后,应该报给相应的民警签字盖章;最后到派出所签字、盖章即可开具无罪证明。其中,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般应包括行政违法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