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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的改革与实践
释义
    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两种不同的工作时间安排方式,前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后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集中工作和休息,但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超时需加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经劳动部门审批。
    法律分析
    准工时工作制是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激0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在一个时间周期内采取集中工作和集中休息的工作方式,但每天的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过的应当按照加班办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法的修订与实施
    劳动合同法的修订与实施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需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劳动合同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修订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劳动关系的权益和义务,加强劳动保护,促进就业稳定。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同时,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督和执法,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劳动合同法的修订与实施,可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两种工作制度。准工时工作制限制每天和每周的工作时间,避免劳动者超时工作。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在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基础上,允许灵活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劳动合同法的修订与实施旨在适应社会发展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通过加强宣传、培训和监督执法,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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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9 17:2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