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院可以外地强制执行,也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可以拒绝,在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如果三十日内还未执行完毕的,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如果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则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