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担所有和银行卡相关的经济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银行账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对出借人存在以下处理方式: 1、判决出借人与借用人直接承担连带责任; 2、判决出借人仅对本金承担责任; 3、判决出借人根据自己的过错对本金(或者包括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银行卡借给别人洗钱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银行卡借给别人洗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