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仲裁答辩期指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的,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期限。普通民商事仲裁提交答辩书期限法律未规定,由仲裁规则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提交答辩书期限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的十日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