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责任书一般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三日内下达。重大复杂的事故,七十三天内作出;如果有重新检验、鉴定的情况,九十八天内作出;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五十八天内作出。一般需要检验、鉴定的,三十三日内作出。无需检验、鉴定的,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