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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仓储合同谁有责任保管人?
释义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给付仓单义务;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危险通知义务;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
    一、保管人的义务有什么
    保管人的义务有: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个人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和孳息的义务。
    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主张保管物权利的,保管人除依法保全或者执行保管物外,还应当履行将保管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扣押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保管人。
    二、pc构件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
    承运人的权利包括,收取运费保管费的权利;留置权;提存的权利。义务包括,按合同约定运输、接收承运的货物;妥善保管义务;通知义务。托运人的权利包括,要求运输到指定地点的权利;变更运输地点、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三、保管物损坏保管人不一定要赔偿的吗
    保管物损坏保管人不一定要赔偿的。由于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货物毁损的,存货人未告知保管人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造成货物毁损的,保管人没有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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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8: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