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子女另有商品房,可以作为承租人吗,户口是在一起的 |
释义 | 共同居住人可继续租住,死亡租赁方的房屋。根据《民法典》第732和734条,共同居住人或共同经营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租期届满时,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法律分析 同住人能继续租住,在租赁方死后,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租赁原房屋。租赁房屋租赁方死亡生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原住房,共同居住人应当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拓展延伸 公租房继承问题:去世承租人子女是否有权继承承租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后,子女是否有权继承承租资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情况下,如果去世承租人的子女已经拥有自己的商品房,通常不具备继承公租房承租资格的条件。然而,如果子女的户口与去世承租人的户口是在一起的,可能会对资格产生影响。具体判定还需考虑当地政策和法规的规定,以及公租房管理部门的具体解释。因此,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得准确的解答和指导。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和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共同居住人在租赁方死亡后可以继续租赁原房屋,需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并变更承租人。对于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后,子女是否有权继承承租资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得准确的解答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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