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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机关作出什么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释义
    行政机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责令恢复原状是行政处罚吗
    责令恢复原状不是行政处罚。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因此,责令恢复原状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二、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是哪些条件
    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条件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行政裁决可否复议
    行政裁决可以复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该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等不服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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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