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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书证和电子证据的区别
释义
    书证和电子证据的区别具体如下:
    1、证据的特性上。首先,电子数据是指“以数据形式生成、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可以发现:以数据形式生成,就是指:电子数据是通过信息技术产生的。而存储、处理、传输都是需要媒介物的,电子数据必须要依赖这个媒介物;
    2、其次,电子数据具有先天脆弱性,其可复制性、易删改,导致真伪性难以鉴别。正是由于这些特性,《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等多部法律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要求中,就有同一性和完整性的要求。而书证的保真性较好,具有不易被篡改的特点,就算是被篡改了,也可以通过文件检验技术鉴定其真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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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3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