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证人询问的程序和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程序和方式如下: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样做有利于避免证人之间互相影响,保证证言的真实性。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 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询问证人必须保证其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条件。 一、告对方虚假诉讼如何提供证据 通过虚假诉讼罪提起刑事诉讼的,那么要提供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虚假诉讼罪证据的收集,通常有以下的6种方法:1、询问。询问一般是指,执法机关或诉讼代理人要求当事人、证人或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2、讯问;3、辨认;4、勘验;5、检查;6、搜查。 二、报案后多长时间不做笔录算作废 报案后24小时不做笔录算作废。 笔录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笔录的格式为: 1、标题。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5、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 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 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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