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女方怎么财产分割 |
释义 | 离婚案件财产的分配方式跟提起离婚方的性别没有什么关系的。财产的分配方式,主要看以下几点: 1、双方有约定,以约定为准; 2、双方协商一致的,以协商结果为准; 3、协商不成的,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4、一方的婚前财产或婚后属于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夫妻遗产的处理: 在夫妻一方去世时,去世一方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才是遗产。去世一方的一半财产份额为遗产,在世一方的一半份额归在世一方自己,且按法定继承规定,在世一方还要参与去世一方的遗产分割。 离婚诉讼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一、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婚后购置的虽为个人专用,但价值较大的首饰、图书资料、汽车、摩托车或一方为进行个体经营而购置的其他生产资料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11、双方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但各自以婚后收入购置的物品或合资购置的物品属夫妻共同财产。 12、不能证明争执的物品是否以个人婚前积蓄购置的,应推定物品为夫妻共同财产。 13、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4、夫妻一方或双方以他人名义购置的物品或存款的,如能证明该财产确属夫妻双方或一方出资购置或储蓄,而又无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5、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已取得财产权利,但尚未实际取得财产的,离婚时也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 1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7、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18、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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