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署商品砼供给技术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1、价格问题 政府为规范混凝土市场,每月都要公布各种混凝土的政府基准价,一些公司图其简便,在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时,约定价格只写在政府基准价的基础上下浮百分之几,这样约定比较笼统,为了避免将来举证不足的风险,还是具体约定为好。另外还应就对此价格是否包含运费、泵送费等约定清楚。 2、数量及计量问题 在建筑市场比较完善的发达地区,一般混凝土数量约定按图纸设计数量计算,这无疑增加了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成本。在建筑市场欠发达地区,一般按卖方实际供应量计算,这相对是公平的。如约定按图纸设计量计算,则应注意供货方应向施工方索要施工图纸的原件,在合同中对图纸变更的部分作出明确约定,对浪费的混凝土如何处理也要作出明确约定。 3、货款结算问题 在审查一些企业的混凝土合同时,发现阶段货款结算时全部采用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方式,即根据工程进展付货款,有人认为这样作出约定欠妥,无疑增加了供货方的监督义务和成本。供货方知道第几层完工的时间和主体封顶的时间比较被动且缺乏证据。不如约定按月结算,按进度的供货方量结算,因为这对生产企业来说更具有可操作性,更有主动权。 一、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内容有哪些 1、套用单价 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定额的形式和内容,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的基本要求,为便于计算单位和数量标准的执行,除了需要审核直接套用的定额单价,还需要保证换算定额单价和补充定额单价的准确性。譬如建筑工程主材料价格套用时,包括花岗石、木材、外墙装饰板等在内的高限价材料,在没有超过最高限价时,是否按照定额规定计补价差。另外还需要明确定额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的允许换算内容,所采用的换算方法和系数是否准确,以及材料、人工、机械等预算价格的检查编制方法是否准确等。 2、施工单位多引起工程重复造价 工程建设的参与单位多,包括设计承包方、供货承包方、土建施工单位、安装施工单位、技术服务承包方等。不同的专业单位之间,接口复杂,工程的施工范围不可避免的有所重叠,在进行工程结算过程中,容易引起工程造价的重复计算。为避免重复结算,造价人员必须明确工程合同的施工范围约定,掌握不同定额体系之间关于工作内容的界定,分清定额的适用范围,才能合理的控制工程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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