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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是审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的核心依据
释义
    【裁判要点】
    房屋征收决定是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程序。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先拟制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之后才能根据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征收决定及其附属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审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的核心证据。如果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方案存在重大明显违法,失去证明效力,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根本未作出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方案,直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均是缺乏合法依据的,应当认定征收补偿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1272号行政裁定
    【案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明浩。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秀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石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赵龙,市长。
    【诉讼由来】
    再审申请人夏明浩、郑秀新因诉被申请人大石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石桥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辽行终字第000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10月30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询问,再审申请人郑秀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丽春、王鑫,被申请人大石桥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鲁峰、张晓晶,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
    大石桥市政府拟对和谐广场东地块实施房屋征收。夏明浩、郑秀新从夏明杰手中购买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占地土地面积466.5平方米,其中,有房照房屋一处,登记在刘义良名下、建筑面积为153.97平方米;无照房屋两处,建筑面积分别为47.73平方米和18平方米。2013年7月10日,大石桥市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召开听证会,对拟定的《和谐广场东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会议上公示了征收补偿方案。同时,会议上还向被征收人提出了可供选择的评估机构,有十名被征收人代表签字,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为营口惠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会议上还向被征收人发放了《和谐广场东旧城区改造项目拟选择回迁房屋登记表》,夏明浩、郑秀新没有交回登记表。2013年9月9日,大石桥市政府作出《关于﹤和谐广场东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意见和修改情况的公告》并公示,13日公布《和谐广场东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9日作出大政发征字(2013)第12号《征收决定》,并对被征收人房屋情况进行公示。10月18日,营口惠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就夏明浩、郑秀新房屋作出评估报告,结论为:有照房屋、无照房屋、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共计339431元。2014年3月3日,大石桥市政府作出大政补决字(2014)第081号《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81号征收补偿决定),内容如下:一、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二、被征收人如果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则由征收部门一次性向被征收人(该房屋遗产继承人)支付补偿款386722元(后附货币补偿明细)。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回迁安置用房建筑面积73.92平方米、85.6平方米(以房屋竣工测绘建筑面积为准);回迁地点:星河国宝;应付被征收人差价款89393元(后附产权调换结算明细)。6月27日,大石桥市政府将81号征收补偿决定送达给夏明浩、郑秀新。两人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另查明:涉案土地原为集体土地,辽宁省人民政府于1997年4月24日作出辽政(1997)83号《关于调整大石桥市城市行政区划的批复》(以下简称83号批复),将包括涉案房屋所在位置的集体土地整建制划入城区,征为国有。还查明,2015年11月5日,大石桥市政府作出大政补决字(2015)第007号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7号补充征收补偿决定),对夏明浩、郑秀新补充补偿养狗经营性损失12600元、补助金21096元。
    一审判决认为,大石桥市政府委托营口惠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夏明浩、郑秀新房屋与其他财产情况的调查符合事实,应予认定。评估价格并不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价格,夏明浩、郑秀新提出房屋评估价低的理由不能成立。征收补偿决定中写明补偿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不存在漏项问题。大石桥市政府作出81号征收补偿决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夏明浩、郑秀新的诉讼请求。
    【二审】
    二审判决认为,大石桥市政府对外公布了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决定,夏明浩、郑秀新没有就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大石桥市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定程序选择评估机构,夏明浩、郑秀新对评估报告亦未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在与夏明浩、郑秀新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作出81号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定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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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