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酒后取款,银行卡被吞,一醉汉竟挥拳砸烂取款机。近日,由南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刘某因酒后砸坏银行ATM柜员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调查,2013年2月24日,被告人刘某酒后在深圳南山区大新村一银行ATM柜员机取款时,因柜员机吞了自己的银行卡,便用拳脚将该柜员机及旁边的自动设备防窥板砸烂。经鉴定,上述被毁坏的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920元,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承办检察官表示,人们在饮入一定量的酒精或酒精饮品后,其中枢神经会呈现兴奋状态,对其语言与行为的控制力较弱,往往会做出一些平时不敢做的行为。检察官亦表示,酒后实施的行为亦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永州律师解说: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