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了一些常见的严重疾病,同时也有一些“占位”疾病,即在生活中不会对身体造成明显影响,但在未来可能引发严重疾病的疾病。对于这些“占位”疾病,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是否需要提前告知保险公司呢? 根据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或病变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如实告知。同时,保险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中也包括了保险期间内的重要情况和变化。 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占位”疾病是否需要提前告知保险公司。针对此类情况,需要依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如果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占位”疾病需要提前告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则需结合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或病变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如实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以下义务:(二)就合同标的的有关情况向对方说明情况;(三)对合同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合同中的投保提示或告知义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 《保险合同法》第十四条:“合同中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