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届清偿期; 2.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及相关的从权利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以及从权利为非专属性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