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所得税 |
释义 |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人应纳税所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应纳税所得额,铱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迸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固定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规定 (一)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二)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1)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2)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法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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