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做好物业用房和各项配套费用的落实工作 |
释义 | (一)确保物业用房按规定配置到位。在规划、扩初方案会审时,组织单位应在设计文本中明确物业用房的具体位置及相应面积。物业用房一经确定不得改动,并在综合验收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给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用房: 1、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物业管理用房按总建筑面积的3‰,物业经营用房按总建筑面积的4‰比例配置,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以总建筑面积的3.8‰的比例配置专业管理用房; 2、高层住宅、商住楼、别墅区,物业管理用房按总建筑面积3‰,物业经营用房按总建筑面积4‰比例配置; 3、高层办公楼按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4、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上述各类房屋时,按上述相应规定分别计算; 5、门卫房、设施设备房不得作物业用房抵扣; 6、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会所的,其会所性质的用房不得作物业用房抵扣。物业管理用房确需与会所毗连在一起的,应在扩初设计文本上注明; 7、作为物业经营用房的房屋在使用用途上须是商业用房,其中住宅小区、别墅区的物业经营用房应配置在沿街或沿路适于经营的位置;高层住宅、商住楼的物业经营用房应配置在一层店面(包括 一、二层相连的店面),若物业经营用房总建筑面积超过一层店面总建筑面积20%时,其超出部分可配置在二层; 8、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地块确无配置商业用房的或商业用房配置确实不足的,可以邻近地段商业用房市场平均价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纳商业用房购置款,在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管下由物业管理企业异地购买,并在权证中注明该房屋的归属。 9、在物业用房配置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总建筑面积数,除扣除学校、幼儿园、居委会用房、物业用房、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外,其余一律按实计算。物业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在业主委员会未获得社团法人资格前,为防止产权流失,暂作国家代管产登记,并注明用房的性质。 (二)落实初期物业管理费。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开发项目建设总投资2‰的比例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纳初期物业管理费,其中的30%应在招投标开始前交纳,其余70%在综合验收前交纳。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在招投标结束后7日内将30%初期物业管理费划拨给物业管理企业,嗣后在房屋交付后按规定分批划拨。 (三)落实绿化管理费。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按绿化总造价10%的比例(每平方米绿地造价不低于100元),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纳绿化管理费。绿化管理费用于绿化种植一年(树木二年)后的日常管理,其20%在绿化种植一年后,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划拨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部分经业主大会审议同意后,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逐年划拨给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房屋交付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绿化管理养护协议,协议应明确在绿化种植一年(树木二年)内,绿化养护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企业应协助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在绿化种植满一年(树木二年)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物业管理企业共同查验绿化养护情况,查验合格后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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