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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在交通人伤事故中省略简易流程?
释义
    交通人伤事故不走简易流程的可行性及构成要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警察可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若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对认定有异议、拒绝签名或不同意调解,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应具备车辆造成、在道路上发生、在运动中发生、有事态发生、人为原因、有损害后果、当事人心理状态为过失或其他意外因素等要素。简易流程适用于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情况,但需结合实际情况并注意法律细节。
    法律分析
    一,交通人伤事故不走简易流程是否可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二,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相关部门的介入,但是在实际的实践中,事故如果涉及较少的损失,就会经过简易流程来处置,因此在具体事情的解决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这样问题的处理就会有着积极的现实的意义,不过需要自己多加注意有关的法律细节。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交通人伤事故在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下,交通警察会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若当事人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对认定有异议、拒绝签名或不同意调解,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若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无争议,当事人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应具备车辆、道路、运动中发生、有事态发生、人为原因、有损害后果、过失或其他意外因素等要素。在实际处理中,需结合实际情况并注意法律细节,以积极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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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5:3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