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赔偿需要申请国家赔偿吗 |
释义 | 不需要。国家赔偿程序一般由依法确认、预处理、复议、赔偿诉讼或决定程序组成。其中,预处理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因国家权力活动侵权造成的损害被依法确认的程序制度。但是,确认程序往往成为当事人获得赔偿的障碍。在公共、检查、法律、部门分工的制度下,确认违法行为基本上是由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关本身或者其上级进行的。这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事情在程序上是非常不科学的。事实上,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不仅不会主动承认其在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而且会尽一切可能地上下串通来掩盖事实,逃避责任,发现事实,确认违法行为,造成很大的困难。同时,有关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不确的赔偿期限。《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1)非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 (2)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产、分摊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1)非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回财产的; (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变无罪,原罚款、没收财产已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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