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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供热土地使用税例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一、土地是下列类型时可以减免使用税
    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法定下列用地在使用时可以减免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条例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
    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9、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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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2:5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