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立案标准如下: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条件是: 1、主体要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主观要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客体要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客观方面表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总而言之,帮助信息罪开庭的时间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来决定。犯罪分子帮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是属于严重侵害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特别是对于社会的安全稳定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是需要根据实际的涉案情况和造成的后果来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