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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加工是承揽合同吗
释义
    民法典合同编明确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种类,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承揽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委托加工的业务形式可分为"两头在内"、"一头在外"和"两头在外"三种形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要求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且不得作为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需同时满足两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委托加工被视为承揽合同。
    (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它规定了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二、委托加工的业务形式
    委托加工业务按委托方是否将原材料或加工后产品验收入库可分为
    “两头在内”,“一头在外”和“两头在外”三种形式。
    (一)"两头在内"形式是指委托方将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发给受托方加工,再将加工后的产品从受托方收回并验收入库;
    (二)"一头在外"形式是指委托方仅将原材料或加工后产品二者中的一种货物验收入库,另一货物要么从销货方直接送抵受托方加工、要么从受托方直接发货销售;
    (三)"两头在外"形式是指委托方对原材料和加工后产品二者均未验收入库,只在账务上体现采购、销售,不见实物。
    三、委托加工的业务要求
    (一)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二)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这些应税消费品,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应当由受托方按照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且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2、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
    3、受托方必须开具加工费发票,委托方必须以加工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加工费必须按规定形式支付。
    拓展延伸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委托加工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加工或者委托人支付加工费的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加工或者委托人支付的加工费进行加工,并交付委托人。受托人加工食品、药品、化妆品、林产品、农产品等,需要取得相关部门或者行业的许可。
    同时,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受托人接到解除或者变更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加工或者提供服务,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另外,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委托合同可以约定加工费的支付方式。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加工费应当一次性支付。如果当事人约定支付时间,则应当自约定的支付时间起支付。
    最后,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受托人加工食品、药品、化妆品、林产品、农产品等,需要保证其质量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如果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造成委托人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有关委托加工合同的规定主要涉及受托人的加工义务、变更或者解除委托合同、支付方式和质量保证等方面。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当事人应当遵守上述规定,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委托加工被视为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和第七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委托加工的业务形式可分为“两头在内”、“一头在外”和“两头在外”三种形式。委托加工的业务要求包括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应当由受托方按照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书面合同必须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并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且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受托方必须开具加工费发票,委托方必须以加工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加工费必须按规定形式支付。
    法律依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07-05)\t第八条\t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07-05)\t第九条\t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07-05)\t第十条\t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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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6: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