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渎职犯罪如何立案? |
释义 | 根据《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若造成死伤、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重大损失,将被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若伤亡、经济损失更严重,或者故意掩盖事故情况导致后果加重,将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拓展延伸 渎职犯罪的定罪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渎职犯罪的定罪标准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渎职犯罪行为所要求的证据和事实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说,渎职犯罪的定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首先,需要明确被告人是否具备渎职犯罪的主观故意,即是否存在故意违反职责、滥用职权等行为。其次,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渎职犯罪的客观要件,如是否造成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此外,还需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的后果等因素。渎职犯罪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个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以及特定职务和职责范围内的私人企业人员。总之,渎职犯罪的定罪标准及其适用范围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结语 根据《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将被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包括造成伤亡人数达到一定倍数、经济损失达到一定金额、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等。渎职犯罪的定罪标准需要考虑主观故意、行为的客观要件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后果等因素。渎职犯罪的适用范围包括公职人员和特定职务范围内的私人企业人员。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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