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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
释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一、申请司法鉴定应注意什么手续
    申请司法鉴定应注意的手续:
    1、受理方查验司法鉴定委托书,审查委托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听取委托方与鉴定相关的案情介绍和鉴定的具体要求。但委托方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3、双方共同审查、核对鉴定材料(含检材、样本、样品等)的名称、来源、提取固定方法、产生的时间、数量、质量、性状、保存状况等。鉴定委托方要对鉴定
    材料来源的可靠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要对每件(份)材料的来源情况予以说明并签名确认。受理方应逐一核实有关情况并对鉴定条件表明态度。
    4、根据鉴定材料的状况共同商定鉴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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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6:4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