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鉴定委托的条件 |
释义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会受理:委托事项超出了机构业务范围、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鉴定要求不符合执业规则或技术规范、鉴定要求超出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汕头司法局司法鉴定科的工作程序,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 法律分析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将不会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了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 (五)鉴定要求超出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二、汕头司法局司法鉴定科的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一)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二)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三)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四)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五)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六)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七)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三、司法鉴定启动原则包括哪些? (一)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二)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从本质上讲,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独立进行,才能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鉴定活动的独立性是鉴定结论客观性和公证性的保证。 (三)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 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是鉴定活动的生命。其根本要求,就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如果鉴定结论是虚假的,鉴定活动就无客观性可言。如果鉴定结论具有片面性,说明鉴定活动客观性差。 (四)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 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是司法鉴定结论和司法鉴定活动的服务对象—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目的之一。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体现在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鉴定主体公正三个方面。 拓展延伸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司法鉴定程序应当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保密性原则。其中,客观性原则要求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客观、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鉴定中,如果鉴定人或者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存在主观偏见或者利益关系,就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客观,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司法鉴定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客观性原则,旨在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结语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将不会受理:(一)委托事项超出了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五)鉴定要求超出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根据汕头司法局司法鉴定科的工作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委托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一)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三)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四)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二)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三)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四)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五)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七)其他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司法鉴定启动原则包括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和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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