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纠纷的证据准备要求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医疗纠纷的证据收集和医疗评估过程。需要收集的客观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而主观病历资料则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在发生死亡后48小时内需要进行尸检,并对患者进行医疗评估。医疗纠纷当事人或代理律师需要准备相关证据,包括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等。 法律分析 第一步:收集、存档病历资料。 客观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以及护理记录。 主观病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第二步:发生死亡及时尸检,明确死因。 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第三步:进行医疗评估。 虽然医疗评估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专家辅助人可以根据报告与院方、司法鉴定专家质证,对法官心证有很大影响。 第四步:其他证据。 1.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 2.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一、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有哪些? (一)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二)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 二、患者如何准备证据?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医患双方都应在起诉前尽可能地收集证据。医疗纠纷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确定被告、第三人,选择诉讼案由,确定诉讼请求和赔偿金额,以及决定起诉与否或对诉讼结果的预期,均依靠对证据的收集、分析和判断。 证据必须说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其中,所有复印件必须以a4纸张复印,对于费用单据的复印,必须按照费用发生日期和种类或费用的出具单位进行分类,并展开平铺于a4纸进行复印。 结语 医疗纠纷的证据收集和分析对于医患双方来说至关重要。患者或家属应该收集和存档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客观病历资料,以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病历资料。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并延长至7日,以明确死因。医疗评估报告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专家辅助人根据与院方、司法鉴定专家质证对法官心证有很大影响。此外,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以及伤残或死亡患者的相关证明等也是必要的证据。因此,医患双方应该尽可能地收集和分析证据,以便在起诉前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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