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不服 |
释义 | 监外执行的罪犯如不符合条件、违反管理规定或情形消失,应及时收监。法院决定后,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贿赂等非法手段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期间不计刑期。脱逃期间不计刑期,死亡需通知监狱。缓刑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未判决的罪,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假释期内犯新罪撤销假释,有违规行为撤销假释并收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需严格遵守规定,违反将受重罚。监外执行罪犯再犯新罪应从重处罚,以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法律分析 监外执行到了会收监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刑罚 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监外执行罪犯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的原则,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同时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也有规定,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应当收监执行。 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这证明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是很严格的,一旦违反应当从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所谓“新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这说明现行法律对监外执行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罪犯,加大了处罚的力度,这主要是基于他没真诚悔罪,有危害社会的原因口然而,相比之下现行法律对监外执行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确应从重处罚,达到教育公民遵纪守法的目的。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监外执行到了会收监的。对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暂予执行情形消失后未满刑期的罪犯,应及时收监。法院决定收监的罪犯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脱逃期间也不计入刑期。死亡时应及时通知监狱或看守所。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其他未判决的罪,应撤销缓刑并执行数罪并罚的刑罚。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违反假释管理规定,应撤销假释并收监执行未完毕的刑罚。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严格,一旦违反将从重处罚,以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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