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而取得不当利益的行为。对于不当得利的受损人的来说,其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得利人对没有法律依据知情的情况下,除请求返还取得的利益外,受损失的人还可以要求得利人赔偿损失,但是得利人如果对于不当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不知情并且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则免除得利人的返还义务。 一、不当得利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不当得利可以强制执行,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损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被损害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所得利益。所以如果不当得利人在法律生效判决下仍然不履行义务,被损害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二、债权债务包括哪些 债权债务包括以下四种: 1、合同之债: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2、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自己不存在过错,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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