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如何确定抵押物的价值? |
释义 | 《民法典》第392条规定了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根据约定实现担保物权或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先实现物的担保,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实现物的担保或追偿保证人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拓展延伸 担保人应考虑哪些因素来确定抵押物的价值? 担保人在确定抵押物的价值时应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抵押物的市场价值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可以通过市场评估或专业估价师的意见来确定。其次,抵押物的稀缺性和需求程度也会影响其价值。此外,抵押物的物理状况、质量和维护情况也需要考虑,因为这些因素会直接影响其价值。其他因素还包括抵押物的法律地位、法律限制以及市场预测等。综上所述,担保人在确定抵押物的价值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确保抵押物能够提供足够的价值来支持借款或担保交易。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应按约定实现债权。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应先实现该物的担保。若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可选择实现物的担保,或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一旦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确定抵押物价值时,担保人需综合考虑市场价值、稀缺性、物理状况、法律地位等因素,以确保足够的价值支持借款或担保交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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