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1、购买、新盖、翻建、大修自住住所的; 2、离休、退休的; 3、彻底损失工作条件,并与单位停止工作合作的; 4、出境久居; 5、归还购房房贷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薪酬收入的规则份额的; 7、与单位停止工作合作,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8、非本市户籍员工与单位停止工作合作,不在本市就业且脱离本市的; 9、员工享用乡镇最低日子保证的; 10、员工部分损失工作条件,并形成日子严重困难的; 11、员工因自己及其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出现劳作社保部分规则的特别病症,形成家庭日子严重困难的。 员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的,地点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员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所公积金处理中心请求提取住所公积金。住所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许不准提取的决议,并通告请求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付银行处理付出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