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变更可撤销时效是多久 |
释义 |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除斥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区分重大误解和受胁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等情形下,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分析 一、可变更可撤销时效是多久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因重大误解导致民事行为被撤销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未主张撤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对司法考试的影响——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不再是统一的,区分重大误解和受胁迫。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二、民法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民法撤销权的行使时效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将消灭。而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将消灭。对于重大误解导致的撤销事由,当事人未在三个月内主张撤销权或受胁迫方未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将消灭。总之,在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不再是统一的,需要区分情况。以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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