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因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出户的,将犬装在犬笼内,不得牵领。 (二)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人同意。 法律依据: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