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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报建的监理合同是否有效
释义
    没有报建的监理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监理在项目没有立项报建的情况下,参与了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并出据文字资料,这时监理发出的有关质量和安全的监理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施工单位施工本身就是违法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一条就是监理依据,未立项报建就开始施工,是违反建筑法的,是没有监理依据的,所以监理也就没有法律保障。
    一、签订工程合同后如何担责?
    (一)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就是要约,合同就是通过招标投标形式来要约和承诺。
    (二)明确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产生了法律上的关系。
    1、施工合同是双方行为的准则;
    2、施工合同制约发包人和承包人;
    3、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三)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实行监理的依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行监理离不开合同,离开了就没有了依据。
    二、工程监理责任认定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据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委托监理合同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由于工程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或者渎职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不作为行为: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施工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不责令立即整改的;
    3、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布暂停施工指令的;
    4、工程监理企业未审查施工企业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5、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不作为行为。
    (二)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1、监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发布错误指令;
    2、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4、对应检查的项目未检查,或者对应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实行旁站监理的;
    5、转让监理业务的,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
    6、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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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3:26:39